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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公寓禁止使用违规电器的通告

作者:通过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18年11月23日 文章点击数:2823 【打印】

    学生公寓为人员密集场所,是火灾隐患较为突出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为切实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休息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各二级学院要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消防法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四川文理学院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教育和监督学生不准在寝室内使用违规电器或私接乱拉电线,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二、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电冰箱、洗衣机、电炉、电饭煲、电磁炉、电水壶、电热杯、电热毯、“热得快”、取暖器、烘鞋器等违规电器及酒精炉、煤油炉。

三、不准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

四、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关闭电源,做到人走灯灭;手机、笔记本电脑充电后,必须拔掉充电器。

五、专兼职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公寓检查,发现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的,除收缴封存外,对屡教不改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取消该学生本年度内的评优资格。

六、对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宿舍,列为常规检查不合格宿舍,取消该宿舍文明宿舍评比资格和宿舍所有成员年度的评优资格。

七、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应率先示范,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要给予监督和制止,如发现存放和使用违规大功率电器的现象,取消该宿舍内所有党员和干部本学年的各项评优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

八、对于因违反用电规定致使供电设施损坏的,要承担修复费用,并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九、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私拉乱接电线而造成事故者,既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及恢复费用,并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武装保卫部(处)     学生工作部(处)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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