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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定李嘉诚助学金的通知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09年03月17日 文章点击数:4793 【打印】

各系: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李嘉诚基金会捐助四川地震灾区高校特别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川教〔2009〕44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李嘉诚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等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名额分配
    李嘉诚特别助学金用于资助来自15个重灾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15个重灾县(以下简称灾区)包括:“5.12”汶川地震省级重灾县12个,即阿坝州金川县,雅安市名山县、雨城区、天全县,巴中市巴州区,眉山市仁寿县,南充市南部县、仪陇县,资阳市简阳市,甘孜州康定县,遂宁市射洪县,乐山市夹江县);“8.30”攀枝花-会理地震重灾县3个,即攀枝花市仁和区、盐边县,凉山州会理县。
    根据2008年12月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统计数,现将各系名额分配如下:
中文系:29人  社科系:29人  外语系:59人  数财系:49人 
理工系:28人  化工系:35人  音乐系:47人  美术系:64人
计科系:34人  体育系:42人  教科系:21人  管理系:34人
初教系:9人
    二、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李嘉诚特别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每年均按10个月计算,按月发放。
特别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所在家庭因地震导致无收入来源或生活困难,或为农村低收入家庭,或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俭朴;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没有获得其他助学金的贫困学生。
    三、申请与评审
    李嘉诚特别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李嘉诚特别助学金按照学生申请、学校初审、省教育厅审核、李嘉诚基金会审定的程序。
    李嘉诚特别助学金申请与初评工作由各系组织。各系组织受助范围内的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系提出申请,填写《李嘉诚基金会捐助四川地震灾区特别助学金申请表(普通高校)》(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后交各系初审。各系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议和审核;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享受李嘉特别助学金资助名单,经公示后,于2009年3月20日下午4:00前将附件一及附件二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公示后由学生本人并登陆网站xszz.sc.edu.cn进行网上提交。
享受李嘉诚特别助学金的大学生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等同类资助。
    四、后期管理
    受助学生在每学期期末,填报学习成绩和学年评定情况,每人至少提交受助心得体会1篇。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李嘉诚特别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确保特别助学金用于资助灾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受助学生需签署承诺书一份(见附件三),如发生学生提交虚假信息或冒领特别助学金的情况,一经查实,将停止发放助学金并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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