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关于使用新学生违纪处分文书的通知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17年10月18日 文章点击数:2170 【打印】
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
2017年9月,学校修订颁发实施了《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川文理〔2017〕140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的学生处分程序要求,我们修订了《学生违纪处分呈批表》等文书。现将修订后的新文书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另就新文书的使用说明如下:
一、《学生违纪处分呈批表》中的“违纪事实”栏应由相关职能部门相应负责人、二级学院学工办负责人填写,违纪学生本人认可并签署“以上属实”、签名。
二、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在讨论对学生处分意见、填报《学生违纪处分呈批表》之前,应指派职能部门相应负责人、二级学院学工办负责人(联系人)填写《学生违纪处分陈述(申辩)告知书》,发给学生本人并请学生签收;如学生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请“联系人”签名以说明,不需做《学生违纪处分陈述(申辩)笔录》。
三、一般应同时有2人以上(含2人)接受学生的陈述(申辩),做好记录并签名。
四、《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是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正式发文)之后,由学生处签发。
五、违纪学生提交解除处分申请,请二级学院认真审阅学生申请内容,注意学生对受处分情况叙述是否正确、改过表现是否属实等,并签署意见。
特此通知
学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处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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