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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汶川地震重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08年10月07日 文章点击数:2049 【打印】

                         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川助函〔2008〕19号
 
各普通高校,有关成人高校:
    为切实做好汶川地震重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特别资助工作,根据《财政
部、教育部关于对汶川地震重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教明电[2008]1号)和教育部财务司《关于报送生源地为汶川地震重灾区的
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的通知》(教财司函[2008]216号)以及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07]8号)精神,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对生源地为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重灾区(含陕西省、甘肃省)的全日制普通本
专科大学生(包括在校生以及2008年秋季入学的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
该纳入特别资助范围,免除学费。
    1、父母亲有人遇难(或失踪)的;
    2、父母双方或学生本人因地震致残丧失生活、劳动能力的;
    3、家庭房屋倒塌或遭受其他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家庭享受低保的。
    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县(市、区)民政部
门开具的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高校根据以上四项条件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开展特别资助学生认定工作,并在主管部门具体资助方案下达后,分别确
定免除学费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各高校必须认真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地震重灾区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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