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15年09月02日 文章点击数:4782 【打印】
各二级学院: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川文理〔2014〕71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了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增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我校2015年9月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困难认定工作,认定的结果将作为2014-2015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2015-2016学年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及各类资助评定的依据。现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年级学生认定办法
(一)2012—2014级学生认定
1、在2014—2015学年度已经进行了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如果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贫困程度没有变化,各学院不需要组织重新认定,只需进行复查;需提交材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1份。
2、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有变化或第一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认定办法与2015级新生认定方式一致。
(二)2015级新生认定
2015级新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按照《四川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进行。
需提交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1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1份;其他证明材料。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或降低认定等级,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的。
2、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电子设备、高档娱乐用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沉迷网络游戏等行为的。
4、恶意拖欠学费的。
5、擅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通过民主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认定。
三、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参照达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2014年核定达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单亲,在世父(母)亲无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其它经济收入;
(3)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
(5)学生本人突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家庭无力支付其全部治疗费用的。
(6)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五、认定时间和进度
1、9月15日,各二级学院将调整或新成立的资助工作组及专业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报校资助管理中心(含专业(班级)评议小组、学院审核小组)。
2、9月18日,各二级学院完成相关贫困学生认定政策、资助政策宣讲工作。
3、9月25日,各专业(班级)评议小组完成专业(班级)评议、经学院审核后将汇总的学生名册及统计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各类评议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分年度存档备查。
(1)在评议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结合家庭经济情况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并将《申请表》、《调查表》、《汇总表》和《统计表》交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学院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学院公示。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汇总表》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5)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汇总表》和《统计表》交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需纸质材料加盖学院行政章及相关电子材料)。
4、10月6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完成全校汇总并在校园网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要求
1、《调查表》必须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才有效。若有享受低保或父母有残疾及患有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材料的,附在《调查表》后,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其他注意事项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关乎到资助资源合理分配和学生资助工作的目标实现问题,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注意运用多种媒体,要将认定工作公开透明化,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2、辅导员是班级评议环节的第一责任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是审核环节的第一责任人。认定工作实行责任倒追制。各学院需统筹协调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严格按照进度要求完成认定工作,避免工作拖沓影响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开展。
2015年9月2日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川文理〔2014〕71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了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增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我校2015年9月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困难认定工作,认定的结果将作为2014-2015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2015-2016学年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及各类资助评定的依据。现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年级学生认定办法
(一)2012—2014级学生认定
1、在2014—2015学年度已经进行了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如果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贫困程度没有变化,各学院不需要组织重新认定,只需进行复查;需提交材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1份。
2、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有变化或第一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认定办法与2015级新生认定方式一致。
(二)2015级新生认定
2015级新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按照《四川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进行。
需提交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1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1份;其他证明材料。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或降低认定等级,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的。
2、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电子设备、高档娱乐用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沉迷网络游戏等行为的。
4、恶意拖欠学费的。
5、擅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通过民主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认定。
三、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参照达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2014年核定达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单亲,在世父(母)亲无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其它经济收入;
(3)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
(5)学生本人突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家庭无力支付其全部治疗费用的。
(6)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五、认定时间和进度
1、9月15日,各二级学院将调整或新成立的资助工作组及专业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报校资助管理中心(含专业(班级)评议小组、学院审核小组)。
2、9月18日,各二级学院完成相关贫困学生认定政策、资助政策宣讲工作。
3、9月25日,各专业(班级)评议小组完成专业(班级)评议、经学院审核后将汇总的学生名册及统计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各类评议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分年度存档备查。
(1)在评议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结合家庭经济情况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并将《申请表》、《调查表》、《汇总表》和《统计表》交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学院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学院公示。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汇总表》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5)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汇总表》和《统计表》交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需纸质材料加盖学院行政章及相关电子材料)。
4、10月6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完成全校汇总并在校园网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要求
1、《调查表》必须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才有效。若有享受低保或父母有残疾及患有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材料的,附在《调查表》后,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其他注意事项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关乎到资助资源合理分配和学生资助工作的目标实现问题,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注意运用多种媒体,要将认定工作公开透明化,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2、辅导员是班级评议环节的第一责任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是审核环节的第一责任人。认定工作实行责任倒追制。各学院需统筹协调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严格按照进度要求完成认定工作,避免工作拖沓影响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开展。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