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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关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07年09月19日 文章点击数:3147 【打印】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下简称《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川府发〔200743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川教函〔200739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我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今年,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宣布,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今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并召开了全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这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中央为促进教育公平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院办、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监审处、招就处、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成立助学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院贫困学生资格审查、认定、资助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由各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各系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担任,主要负责各系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严把标准,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过程中,学院严格按照以上办法和规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审条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加大调查力度,坚持公示制度(包括张贴公示和网络公示),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及各方面的监督,按时、优质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推荐、评定工作,让全院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体系

一是学院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2007109111号文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特困补助、勤工助学等方面的奖励和资助,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落实。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占提取经费总额的30%,困难学生助学金占35%,单项奖占7%,其它奖励和资助占28%

二是加大力度,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力度,加强和中国农业银行达州市分行通川区支行的交流和合作,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争取银行更大的支持,做到应贷尽贷,帮助我院更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完成学业。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要更加积极地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家长信息及意见反馈工作,要利用班会、党团组织生活和思想政治教育课主阵地,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三是一如既往地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黑板报、有线电视和校园网络,进行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报道,使全院学生都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知识,并希望他们充分利用国家的好政策,在生源地申请信用助学贷款。

四是健全勤工助学制度,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取得一定的资助报酬,并优先安排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五是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六是学院要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要进一步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向我院设立各种奖学金、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更多的奖励和资助。

七是继续开通绿色通道。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班主任、系领导签字同意后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修改、解释本实施意见。

附件:1.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评定办法

          3.《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4.《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四川文理学院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和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建立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于学院事业收入提取5%经费中安排用于奖学金的部分。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范围

我院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校、系、班组的各种活动和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6、各系根据2-5款的条件对学生进行综合量化考核。综合量化考评办法由各系根据本系实际制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  评定等级、比例及资助标准

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每生每年1200元;

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每生每年800元;

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生每年500元。

奖学金评定比例以系为单位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第五条  评定时间

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以上学期考试、考查成绩和对学生的量化考核排名评定,于每学期开学后的6周内评定完毕。

第六条  评定程序

1、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各系完成。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学生向其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政治思想、学习成绩平均排名、发表文章、科研状况,申请获奖等级等方面。

2、各系奖学金评审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3、各系根据学院学生处助学中心下达的控制数提出初评意见,并在全系张榜公示获奖学生名单及等级5个工作日。

4、各系必须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按要求,把有关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的各种材料、初评名单上报学院学生处助学中心审核。

5、学院学生处助学中心将对各系评审材料进行审查,最终将奖学金学生名单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疑问,应在1周内提出,1周后不再更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

2、评定期内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3、学期学生综合量化考评名次未达中等以上的(全班排名在半数以上为中等以上)。

4、留降级学生未满一年的。

5、保留入学资格的。

6、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

7、在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八条  发放管理办法

    财务处将学生处审定后的学生奖学金(不含资助贫困生基金)金额下达拨款给学生处助学中心,由学生处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学生处助学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放奖学金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九条  获奖要求

1、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2、奖学金评定后凡发现有下列情况者,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根据情节按《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①在奖学金申请、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②滥用奖学金,吃喝玩乐,造成不良影响。

3、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则从受处分当月起停发奖学金。

4、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在活动中表现不好,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从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附件2

四川文理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建立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助学金资金来源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于学院从事业收入提取5%经费安排中用于助学金的部分。

第二条  助学金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入学的新生)。

第三条  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较好;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无吸烟、酗酒、赌博和购置高档消费品等行为;

(七)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第四条  助学金评定等级、比例及资助标准

(一)一等助学金:按在校生人数的3%评定,每生每年800元;无双亲、单亲,无经济来源,无人资助或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

(二)二等助学金:按在校生人数的7%评定,每生每年600元;双亲中有长期病人,无经济来源,无人资助,遭受自然灾害的。

(三)三等助学金:按在校生人数的10%评定,每生每年400元。家庭困难,收少支多,经济负担重,无人资助;少数民族地区,国边远山区的困难学生。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

(二)申请助学金的学生,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三)对于家庭经济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每年91日开学后,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递交《四川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六条  评审要求

(一)各系根据学生处助学中心下达的控制数(按四舍五入),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提出初评意见,并在全系张榜公示。

(二)各系于每年1030日前,将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评审材料、初评名单上报学生处助学中心。所报材料包括:《四川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申请助学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四川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报汇总表》。

(三)学生处助学中心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张榜公示。如有疑问,应在1周内提出。

第七条  发放办法

学生处助学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后,按10个月逐月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生活卡。

第八条    对获得助学金学生的要求

(一)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资助资格。

(二)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在活动中表现不好,学院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资助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从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附件3

四川文理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按各系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申请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学院奖学金(包括综合和单项奖学金);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当年学生实际情况具体下达名额至各系,由各系组织学生进行申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家中有特殊情况(如受灾等),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第十条  对于家庭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其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各系必须在每年1015日前按要求,把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各种材料、初评名单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处)审核。所报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评学生家庭情况证明及特殊情况说明、《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汇总表》。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处)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查,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将最终获资助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各系,并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疑问,应在一周内提出,一周后不再进行更改。1031日前学院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与用途

第十四条  国家于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奖学金确实用在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上,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费。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在活动中表现不好,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的四川省政府奖助学相关评定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4

四川文理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包括当年入学的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用于资助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按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         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第三章  评定类别资助标准

第五条  评定类别及资助标准:

(一)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二)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三)一般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条件

第六条  申请参评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第七条  家中有特殊情况(如受灾等),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第八条  对于家庭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于当年1115日前评定完毕。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来完成。每年930日前,学生向其所在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各系评审应该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各系必须在每年1020日前按要求,把有关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的各种材料、初评名单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处)审核。所报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评学生家庭情况证明及特殊情况说明、《国家助学金申报汇总表》。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处)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将最终获资助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各系,并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疑问,应在一周内提出,一周后不再进行更改。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于每月10日直接存入获资助学生饭卡。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在活动中表现不好,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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