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暂定)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14年04月11日 文章点击数:3406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增强我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认定。各学院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过程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院办、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监审处、招就处、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凡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经济困难学生:
(1)人均年收入低于上浮20%后的达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6)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7)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列为经济困难学生:
(1)校园卡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
(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3)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已配备中高档电脑的学生;
(4)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等;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6)无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者。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及程序
第十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一年级新生于每年的10月上旬进行认定,二至四年级学生于每年9月中旬进行认定,如遇特殊情况可个别认定、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之规定,每学年认真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下一学年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或举报。认定工作组在接到举报或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及时更新。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一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