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暂定)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14年04月11日 文章点击数:3480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07]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的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和完善我校学生工作“奖、贷、助、补、减”学生资助管理体系,保证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通过家庭支持、亲友互助、银行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来完成学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学校视学习情况予以奖学金奖励。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四川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领导机构与组织管理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学校成立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院办、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监审处、招就处、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书记组成。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适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情况,并及时向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反映。
第六条 各学院应于每学年开学后对本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复查,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体情况以及上学年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汇总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四川文理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四川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及《《四川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的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四章 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于学院事业收入提取5%经费中安排用于奖学金的部分。
第十条 奖学金的申请、评定按《四川文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学校协助银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校内国家助学贷款和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7)符合经办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可按照经办银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
(1)学生本人向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资料;
(2)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3)学生贷款申请通过学校审查和银行审批后,学校将组织学生填写、签订贷款合同和借据等文本。学校应将学生申请或贷款信息及时通知贷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第十五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5)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休学、退学的学生,应与贷款经办银行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由学生处出具证明,方可办理转学、休学、退学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无法协助学生获得银行贷款: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以及超前消费行为习惯,不能正确使用贷款者;
(三)其它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应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贷期限按时还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以及国家有关利息偿还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与贷款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确认手续后方能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后,应按合同要求,主动与银行联系,及时告知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及有关变化情况,并按期归还本息。
第六章 困难补助
第二十一条 困难补助是学校专门为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设立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从学生活动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补助金,用于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又无其它经济来源品学兼优的学生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因重大疾病住院、家庭重大灾祸等突发原因导致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视情况向所在学院或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资助。
第二十四条 困难补助申请程序:
(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家庭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相关情况证明;
(二)所在班级班主任结合该生平时表现和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后,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核,符合资助条件者按拟资助的等级予以资助,或报学生处审定资助。
第四章 勤工助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学校设立校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本金及其存储增值部分都用于校内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二)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项存储,由计财处和学生处共同管理。其开支实行报帐制,由学生处处长签署支付意见后,计财处负责支付。
(三)勤工助学基金只能用于校内勤工助学补助。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按《四川文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社会资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校内外各单位及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提倡和鼓励校内外各单位及个人以自有资金冠名设立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八条 资助性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按照提供资助金的单位(个人)要求和规定,结合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办理。
第九章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从2009年起对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从2011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退伍复学学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十第 资助的申请、审核按《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流程》、《四川文理学院退役复学学生学费资助申请流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学费减免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情况予以相应的学费减免。
第三十二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符合《四川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中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减免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后交所在班的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上交所在学院初审,符合条件者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关于减免学费的申请;
(二)家庭户口所在地乡(镇)或村(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经济状况证明;
(三)所在学院、班级对申请者的学习、操行、遵守校规校纪情况进行评定,同时提出减免建议意见。
第十一章 绿色通道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在每年新生入学时设立“绿色通道”。对于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四川文理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四川文理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二○一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