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定)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14年04月11日 文章点击数:3408 【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作为高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项目的最高荣誉品牌,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一)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4.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启动国家奖学金申请办理工作后,各院系根据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学生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2010版《(**-**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学校上报材料,各院系在组织学生填报时应指导学生按照填表要求规范认真填写,并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第九条院系在收齐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后,成立院系分管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院系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十条每年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归集各院系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材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四章发放与用途
第十一条国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奖学金确实用在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上,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费。
第五章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在活动中表现不好,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施。
二○一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