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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05年09月03日 文章点击数:14296 【打印】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解决学习、住宿费用,使其能集中精力,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圆满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4〕2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我校全日制经济困难的在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分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可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二、贷款金额
在校学生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助学贷款办法;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资料,如实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行政部门和基层组织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
    6、本人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评审
    1、学校对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基本条件的学生进行初审,确认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结束后,学校将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本人,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名单》和申请材料;
    2、经办银行收到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贷款的最终审查,并在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名册送交学校。
    五、借款合同的签订及贷款发放
    1、学校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经办银行将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签字,然后学校将合同发给借款学生。
    2、学校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3、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学费、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4、学校将对学生的贷款使用进行监督。
    六、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2、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证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3、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4、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办银行可适当给予优惠。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5、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七、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变更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终止贷款发放。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将通知银行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上述措施采取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手续。
    八、贷款本金的偿还
    1、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2、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因自动退学或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3、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4、学生有条件可以提前还贷。
    九、借款学生的管理
    1、建立助学贷款学生档案和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档案。学生处要将借款学生、见证人、学生处签订的《助学贷款贷后管理保证书》,以及借款学生的详细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表现情况等建立档案。
    2、对违约的学生,经办银行和学校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3、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视其情况按《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十、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文件与此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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