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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07年09月01日 文章点击数:3619 【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包括当年入学的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用于资助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按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二章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第三章评定类别资助标准
    第五条评定类别及资助标准:
    (一)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二)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三)一般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条件
    第六条申请参评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第七条家中有特殊情况(如受灾等),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第八条对于家庭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于当年11月15日前评定完毕。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来完成。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其所在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各系评审应该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各系必须在每年10月20日前按要求,把有关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的各种材料、初评名单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处)审核。所报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评学生家庭情况证明及特殊情况说明、《国家助学金申报汇总表》。
    第十二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处)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将最终获资助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各系,并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疑问,应在一周内提出,一周后不再进行更改。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于每月10日直接存入获资助学生饭卡。
    第十四条在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十五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第十七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在活动中表现不好,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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