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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07年09月01日 文章点击数:3051 【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按各系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二章资助标准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申请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学院奖学金(包括综合和单项奖学金);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当年学生实际情况具体下达名额至各系,由各系组织学生进行申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家中有特殊情况(如受灾等),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第十条对于家庭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其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各系必须在每年10月15日前按要求,把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各种材料、初评名单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处)审核。所报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评学生家庭情况证明及特殊情况说明、《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汇总表》。
    第十三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处)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查,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将最终获资助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各系,并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疑问,应在一周内提出,一周后不再进行更改。10月31日前学院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发放与用途
    第十四条国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奖学金确实用在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上,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费。
                第五章责任及义务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第十七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在活动中表现不好,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的四川省政府奖助学相关评定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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