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1970年01月01日 文章点击数:6124 【打印】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和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建立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于学院事业收入提取5%经费中安排用于奖学金的部分。
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范围
我院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校、系、班组的各种活动和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6、各系根据2~5款的条件对学生进行综合量化考核。综合量化考评办法由各系根据本系实际制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评定等级、比例及资助标准
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每生每年1200元;
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每生每年800元;
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生每年500元。
奖学金评定比例以系为单位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第五条评定时间
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以上学期考试、考查成绩和对学生的量化考核排名评定,于每学期开学后的6周内评定完毕。
第六条评定程序
1、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各系完成。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学生向其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政治思想、学习成绩平均排名、发表文章、科研状况,申请获奖等级等方面。
2、各系奖学金评审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3、各系根据学院学生处助学中心下达的控制数提出初评意见,并在全系张榜公示获奖学生名单及等级5个工作日。
4、各系必须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按要求,把有关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的各种材料、初评名单上报学院学生处助学中心审核。
5、学院学生处助学中心将对各系评审材料进行审查,最终将奖学金学生名单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疑问,应在1周内提出,1周后不再更改。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
2、评定期内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3、学期学生综合量化考评名次未达中等以上的(全班排名在半数以上为中等以上)。
4、留降级学生未满一年的。
5、保留入学资格的。
6、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
7、在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八条发放管理办法
财务处将学生处审定后的学生奖学金(不含资助贫困生基金)金额下达拨款给学生处助学中心,由学生处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学生处助学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放奖学金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九条获奖要求
1、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2、奖学金评定后凡发现有下列情况者,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根据情节按《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①在奖学金申请、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②滥用奖学金,吃喝玩乐,造成不良影响。
3、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则从受处分当月起停发奖学金。
4、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在活动中表现不好,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从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