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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2008学年度“广州助学基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08年03月18日 文章点击数:2848 【打印】

各教学系:
   接川教金[2008]2号《关于“广州助学基金”2007-2008年度受助贫困大学生评选工作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开展“广州助学基金”评定工作安排如下,请各系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按照评选要求,深入学生群体,切实调查了解,认真组织评选,如实填写登记表,按时按质上交有关材料。
 
    一、“广州助学基金”受助人条件
    1、从“三州七县二区”(即:阿坝、甘孜、凉山三州及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金口河区,绵阳市北川县、平武县、攀枝花市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雅安市石棉县)考入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大学生,但不包括成人类学生、预科生和2008年应届毕业的大学生。
    2、受资助人须家庭经济困难,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尚在四川民族地区(需提供父母所在乡村、街道、社区、单位或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受资助人须品行良好,学习努力,无不良嗜好(抽烟、酗酒、赌博及其它不良嗜好),未受纪律处分。
    4、“广州助学基金”不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重复评定。
    二、符合受助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
    1、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遇重大意外伤害引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先给予资助。
    2、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生应优先,确保推荐的受资助人选中少数民族学生人数应占总推荐人数的一半以上。
    三、“广州助学基金”评选程序
    1、公布政策。各系接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宣传。各系公布资助对象、条件、名额和评选推荐程序等。
    2、提出申请。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评选条件的相关说明。
    3、审查推荐。各系对申请同学参照评选条件进行筛选(经济困难程度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对评选出的助学金候选人在学院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各系评选出的助学金候选人填写申请表(表中“家庭经济情况和本人表现情况”栏应填写详细具体);各系审查申请表、基本情况认定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学生工作部(处)。
    4、材料审批。学生处对各系上报材料全面调查核实后,在全校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学校研究决定资助对象,并上报四川省教育基金会。
    四、资助标准和名额
    资助标准为每生2000元,初教系推荐1名,其余各系推荐2名。
    五、资助金发放
    四川省教育基金会批准学校上报的受助名额,待学校收到资助后,为保证资助金用于助学,将采取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或用于缴纳受助学生学杂费。
    六、受助学生提交的基本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一份: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家庭经济来源、以及本人的学习、品行等方面的情况。
    2、贫困证明原件一份: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家庭情况,父母职业,经济状况等。
    3、认真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打印稿),基本情况认定表两份(附件1、2)。
    4、填报“广州助学金”受助贫困大学生候选人名单(电子表格以及打印件各一份)。(附件3)
   
    注意事项:请各单位将所有的申报材料在4月4日下午5:00以前交至学生处办公室。
    咨询电话:08182764407
 
 
 
 
                                                                         学  生  处
                                                                    200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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