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关于开展201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12年10月27日 文章点击数:5735 【打印】
各教学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搞好我院2012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以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贫困学生的关怀,使他们能顺利完成学业,并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四川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四川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现对201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按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
按时取得学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二、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过学院奖学金(包括综合和单项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二)国家助学金
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三、评定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
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2000元/人,二等助学金3000元/人,三等助学金4000元/人。
四、评定程序
由学生本人根据申请条件提出申请(每人只能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的其中一项);各系按照学院下达的推荐名额认真评审,并等额确定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候选人名单及加盖所在系公章的申请审批表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后,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定。
五、名额分配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单位:人)
中文系:28 社科系:18 外语系:37 数财系:45
理工系:18 化工系:25 音乐系:25 美术系:47
计科系:18 体育系:29 教科系:13 管理系:17
初教系:18 传媒系:25
请各系于2012年11月1日上午12:00前报学生处。
(二)国家助学金
中文系:237 社科系:152 外语系:313 数财系:376
理工系:155 化工系:209 音乐系:204 美术系:382
计科系:152 体育系:241 教科系:120 管理系:146
初教系:159 传媒系:223
请各系于2012年11月2日上午9:00前报学生处。
六、评定具体要求
1、各系请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应以A4纸双面打印,学生本人签名请本人手写签署;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请用A4粘贴规范。
2、在评定工作中各系应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严肃公正,严禁在评定中进行二级分配,评一多享或挪作他用,一经查实,将收回名额并追回资金,并在下一年中减少所在系名额。
3、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原则上应该位于在评选范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绩排名前10%,前10%确实无法评出,可以扩展到前20%。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以在前30%以内,并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国家助学金评定候选人其成绩在2011-2012学年度所有课程不能超出3科课程的补考。
4、评定候选人员中,经审核未缴清学费又未办理相关缓交手续的,将取消候选资格,并不给予补评,名额作为弃权处理。
5、在评选过程及评选结束后,候选(获奖)人员一经发现违纪行为立即取消候选(获奖)资格。
七、上报材料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2012-2013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须加盖系公章,并请将电子文档上传学生处,见附件一);
2、《2012-2013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双面打印一式三份,见附件二);
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总报告(加盖系公章的纸质版与电子版);
4、候选人近期1寸免冠红底数码标准照一张(电子版);
5、候选人家校联系汇总表(附件三,纸质与电子版);
6、《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份;
7、参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请用A4纸粘贴规范)。
(二)国家助学金
1、《2012年度四川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一份(须加盖系公章,并请将电子文档上传学生处,见附件四);
2、《2012年度四川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一份(须加盖系公章,并请将电子文档上传学生处,见附件五);
3、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的总报告(加盖系公章的纸质版与电子版);
4、候选人家校联系汇总表(附件六,纸质与电子版);
5、《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份;
6、参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请用A4纸粘贴规范)。
7、《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份(附件七,纸质)
八、发放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者本人,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手中。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是中央和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工作是为学生办的一件好事,一件实事,各系要加强宣传,严格评审条件,规范操作程序,严禁徇私舞弊,广泛、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让广大学生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激发勤奋学习的积极性,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优异的成绩、突出的业绩报效祖国和人民。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