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2017.9)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17年11月01日 文章点击数:30777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确保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校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团委等部门、相关学院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第三条 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取得本校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 对于下列四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予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的;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不能在规定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申诉复查小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院(处)负责人、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采取一般程序审查方式的,申诉复查小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或处分原始材料,对原处理或处分进行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单位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其他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四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单位不得自行向申诉人或者相关单位和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能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理适当,予以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若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申诉处理委员会将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然后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审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以下两种情况适用于听证:
(一)申诉人受到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按本规定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文理学院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四川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川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