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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7.9)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17年11月01日 文章点击数:26560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章程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坚持“学生主体、教师主导、环境育人、社会合作”的“四圆同心”办学思路;坚持“知识结构模块化、理论实践融合化、教学服务信息化、考核评价常态化”的“四化一体”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三心四能五复合”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就业处协同相关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和课程多次考核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应完成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修读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参加学校指定的开放式网络通识课程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认定并计入学籍档案;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计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对部分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免听。优秀学生或学有所长的学生,若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凡考核不合格且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一律重新学习。选修课程,凡考核不合格者,可重选原课程或其他课程,原成绩不计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考试违规、违纪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该课程考核成绩,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该课程考试或重新学习。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学生每学年修读必修课程学分未满70%的,给予学业提醒;学生每学年修读必修课程学分未满50%的,给予学业警示。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留降级或学校劝其退学。具体考核方式按学校“一科多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核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考勤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70%,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30%。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对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予以记录,对失信行为加强约束与惩戒。学生在思想品德方面的考核、鉴定,可以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务处签字同意,提交考试中心备案后方能生效。缓考成绩按课程第一次考核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因转专业、留降级、休学后复学、由外校转入我校,需要按照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补修相应课程,采取自学或者旁听等学习方式,在毕业之前按学校“一科多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考试。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获得的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残或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剧烈活动的,可持免修申请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务处签字同意,提交考试中心备案后,可免修大学体育课程,并在课程考核相应的备注栏标注“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前应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创作等实践环节,并接受考核。对违背学术诚信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分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入学录取通知书所录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且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

退役入学、保留入学资格入学、休学创业复学或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如因原专业停招或自身情况需要且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学习。

具体转专业办法按照学校《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细则》(川文理〔2014〕10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在休学期间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学程序按照学校《学生转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本科学生的标准学制为4年,专升本学生为2年,专科学生为3年。本科学生的修学时间一般为3—6年,专科学生一般为2—4年。学生因病、创业、应征入伍及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后需继续休学者,须办理再休手续,逾期未办手续者按退学处理。休学时间从学校批准时间的次日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一学期及以上的;

(二)因个人或家庭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的;

(三)继续坚持学习对学校正常教学可能造成影响的;

(四)应征入伍的;

(五)创业需要的;

(六)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在校学生创新创业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申请休学1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休学至2年。对创业成绩突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研究决定休学年限及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校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恶劣者,学校将取消该生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如无相同专业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若休学时间不足半年的,经学校考核认定后,可复学到原班级就读。

第三十五条  休学期满后,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或不符合学校复学条件者,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  退学分为申请退学与退学处理两种形式。

第三十七条  申请退学: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学者,需填写退学申请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及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校发文,方能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退学处理流程。具有退学情形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查明情况,经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供该生符合退学条件的证据(如:考勤证明、缺课记录、住宿记录、班主任与学生及学生家长通电话的时间及内容记录等)作为附件。

所在二级学院将情况说明、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同意后发文并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文件,并由所在二级学院将文件以适当方式送达学生。退学学生的处理文件由学生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相应学分,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并颁发证书。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不得超过1年。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标准学制缴纳学费。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向学校申请重新学习或参加课程考试,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达到授位条件的,可授予学位并颁发证书。其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的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本科毕业生的授位办法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川文理〔2016〕153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健全完善 “一心双环”学生组织格局,支持在校院两级学生会中建立维权组织或部门,有关学生代表经允许可不定期列席涉及学生事务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等,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疑似有精神障碍,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学校将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配合有关机构采取相关措施。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和完善校院两级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组织开展活动、服务学生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场所,鼓励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社团,支持学生社团按有关规定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开展按照《四川文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参与的课外活动纳入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作为学生成长记录。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按照《四川文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关部门要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四川文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因病因事需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7天以内,由二级学院审批并院内备案;7天以上一月以内,由二级学院审批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一月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学生表彰和奖励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生表彰和奖励以及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行为要规范程序,严格执行选拔、公示等制度。具体表彰和奖励详见《四川文理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七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将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四川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七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四川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校内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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