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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11年10月14日 文章点击数:6783 【打印】

各教学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搞好我院2011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以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贫困学生的关怀,使他们能顺利完成学业,并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四川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四川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现对2011-2012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按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
    按时取得学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二、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过学院奖学金(包括综合和单项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二)国家助学金
    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三、评定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
    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2000元/人,二等助学金3000元/人,三等助学金4000元/人。
    四、评定程序
    由学生本人根据申请条件提出申请(每人只能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的其中一项);各系按照学院下达的推荐名额认真评审,并等额确定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候选人名单及加盖所在系公章的申请审批表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后,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定。
    五、名额分配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单位:人)
    中文系:26 社科系:21 外语系:38 数财系:38
    理工系:18 化工系:25 音乐系:26 美术系:54
    计科系:18 体育系:28 教科系:13 管理系:16
    初教系:12 传媒系:17
    请各系于2011年10月24日上午12:00前报学生处。
    (二)国家助学金
    中文系:223 社科系:160 外语系:314 数财系:342
    理工系:152 化工系:213 音乐系:211 美术系:418
    计科系:156 体育系:230 教科系:122 管理系:138
    初教系:120 传媒系:171
    请各系于2011年10月31日上午9:00前报学生处。
    六、评定具体要求
    1、各系请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应以A4纸双面打印,学生本人签名请本人手写签署;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请用A4粘贴规范。
    2、在评定工作中各系应召开大会,加大宣传,严肃公正,严禁在评定中进行二级分配,评一多享或挪作他用。一经查实,将收回名额并追回资金,并在下一年中减少所在系名额。
    3、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原则上应该位于在评选范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绩排名前10%,前10%确实无法评出,可以扩展到前20%。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以在前30%以内,并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国家助学金评定候选人其成绩在2010-2011学年度所有课程不能超出3科课程的补考。
    4、评定候选人员中,经审核未缴清学费,将取消候选资格,并不给予补评,名额作为弃权处理。
    5、在评选过程及评选结束后,候选(获奖)人员一经发现违纪行为立即取消候选(获奖)资格。
    七、上报材料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2011-2012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须加盖系公章,并请将电子文档上传学生处,见附件一);
    2、《2011-2012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双面打印一式二份,见附件二);
    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总报告(加盖系公章的纸质版与电子版)
    4、候选人近期1寸免冠数码标准照一张(电子版)
    5、候选人家校联系汇总表(附件三,纸质与电子版)。
    (二)国家助学金
    1、《2011年度四川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一份(须加盖系公章,并请将电子文档上传学生处,见附件四);
    2、《2011年度四川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一份(须加盖系公章,并请将电子文档上传学生处,见附件五)
    3、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的总报告(加盖系公章的纸质版与电子版)
    4、候选人家校联系汇总表(附件六,纸质与电子版)。
    八、发放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手中。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是中央和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工作是为学生办的一件好事,一件实事,各系要加强宣传,严格评审条件,规范操作程序,严禁徇私舞弊,广泛、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让广大学生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激发勤奋学习的积极性,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优异的成绩、突出的业绩报效祖国和人民。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评审通知附件.doc

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五.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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