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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07年10月09日 文章点击数:7912 【打印】

四川文理学院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和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建立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于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安排用于奖学金的部分。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范围
我院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校、系、班组的各种活动和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6、各系根据2-5款的条件对学生进行综合量化考核。综合量化考评办法由各系根据本系实际制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  评定等级、比例及资助标准
    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每生每年1200元;
    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每生每年800元;
    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生每年500元。
    奖学金评定比例以系为单位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第五条  评定时间
    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以上学期考试、考查成绩和对学生的量化考核排名评定,于每学期开学后的6周内评定完毕。
    第六条  评定程序
    1、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各系完成。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学生向其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政治思想、学习成绩平均排名、发表文章、科研状况,申请获奖等级等方面。
    2、各系奖学金评审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3、各系根据学院学生处助学中心下达的控制数提出初评意见,并在全系张榜公示获奖学生名单及等级5个工作日。
    4、各系必须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按要求,把有关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的各种材料、初评名单上报学院学生处助学中心审核。
    5、学院学生处助学中心将对各系评审材料进行审查,最终将奖学金学生名单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疑问,应在1周内提出,1周后不再更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
    2、评定期内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3、学期学生综合量化考评名次未达中等以上的(全班排名在半数以上为中等以上)。
    4、留降级学生未满一年的。
    5、保留入学资格的。
    6、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
    7、在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八条  发放管理办法
    财务处将学生处审定后的学生奖学金(不含资助贫困生基金)金额下达拨款给学生处助学中心,由学生处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学生处助学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放奖学金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九条  获奖要求
    1、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2、奖学金评定后凡发现有下列情况者,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根据情节按《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①在奖学金申请、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②滥用奖学金,吃喝玩乐,造成不良影响。
    3、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则从受处分当月起停发奖学金。
    4、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在活动中表现不好,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从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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