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教育部关于补报考2009年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材料审核备案的通知(教助中心[2010]46号)
作者: 来源:学生处 发表于:2010年06月07日 文章点击数:4207 【打印】
关于补报2009年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材料审核备案的通知(教助中心[2010]46号)
作者: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保证符合条件的服义务兵役的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都能享受到国家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优惠政策,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200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补报事项的通知》(教助中心[2010] 21 号)要求,现就补报补偿代偿申请材料审核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1、学校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中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2、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审核备案材料为《补报2009年地方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审核备案汇总表》一份,格式内容详见附件。
二、报送方式及截止时间
1、请将《补报2009年地方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审核备案汇总表》传真至:010-66092018,并将纸质材料特快专递至: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法律处,邮编:100816。
2、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集齐所有补报材料并完成审核后,即可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补报审核备案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10日。此次申请材料的审核备案补报,是本年度内的最后一次报送。
三、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学校及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中各项内容逐项核实确认,严格把好申请材料的审核关。
2、为便于中央财政划拨补偿代偿资金,请广东、浙江、山东、福建、辽宁五省对深圳、宁波、青岛、厦门、大连五计划单列市审核备案材料分开列表报送。
3、对申请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利息计算为毕业时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期间产生的利息,但总计不能超过每学年代偿贷款本息最高6000元的限额。
附件: 《补报2009年地方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审核备案汇总表》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0年5月24日